1 范围
本文件规定了出口保健食品中顺式-5,8,11,14,17-二十碳五烯酸(简称EPA)、顺式-4,7,10,13,16,19-二十二碳六烯酸(简称 DHA)和顺式-5,8,11,14-二十碳四烯酸(简称AA)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。
本文件适用于出口鱼油和鱼油复合胶囊制品中EPA、DHA、AA 含量的测定。